通曉捷克語、蒙古語、藏語、尼泊爾語、烏爾都語、孟加拉語丶阿拉伯語、印度語(印地語)、法語、韓語、日語、束埔寨語、原住民語(16族42語言別)
通譯捷克語、蒙古語、藏語、尼泊爾語、烏爾都語、孟加拉語丶阿拉伯語、印度語(印地語)、法語、韓語、日語、束埔寨語、原住民語(16族42語言別)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4月30日前寄送(或遞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設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聯絡人:錄事謝祺禮,電話:02-23713261#8644
申靖遴選為前開語言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5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四)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2年以上:
1、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法院公告.pdf
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