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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務專業人員
中央銀行 清職網代發佈 其他
職缺類型 徵才 / 全職
職務類別 政府相關/ Government Related
工作地點 台灣地區 / 臺北市
工作地址 中央銀行
需求人數 1 人
國籍需求 本國籍
學系需求 不拘
薪資待遇 面議
起訖日 2025/04/01 ~ 2025/04/30
要求條件

一、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法制類科,或相當等級考試法律相關類科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職前訓 練(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合格。

(三)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並有金融或法務相關 工作經驗達 2 年以上。

二、 英語能力達「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高級」以上, 或其他英語能力檢測成績達同等級以上

工作內容

金融法務相關業務

應徵方式

有意應徵且符合上述條件者,請備齊下列資料電子檔,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前至本行網站(網址:www.cbc.gov.tw)「徵才公告」(金融法務專業人員〔辦事員〕),依指示輸入資料線上報名並上傳下列電子檔: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jpg 檔、jpeg 檔、png 檔、bmp 檔)。

二、本人最近半身正面相片電子檔(jpg 檔、jpeg 檔、png 檔、bmp檔)。

三、最高學位證書(pdf 檔)。

四、學士以上至最高學歷完整成績單(pdf 檔)。

五、中文自傳(pdf 檔)。

六、英語能力檢測成績證明文件(pdf 檔)。

七、符合各該專業條件之證明文件(pdf 檔):

(一)以專業條件一(一)應徵者:考試及格證書。

(二)以專業條件一(二)應徵者: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職前訓練合格證書。

(三)以專業條件一(三)應徵者:

1. 碩士學位證書。

2. 碩士學位論文。

3. 金融或法務相關工作經驗達 2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代表性著作,或相關之經(資)歷證明文件,得一併檢附(pdf 檔)。

相關連結
備註

註一: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註二:如獲通知參加口試者,應於當日口試前繳驗上列資料正本(二、五及七(三)2.碩士學位論文除外);如有遺漏或不實者,視為不合格。

檢附「中央銀行甄用金融法務專業人員公告」如附件,亦可至本行網站之徵才公告(https://www.cbc.gov.tw/tw/lp-472-1.html)查詢下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