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轉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宣導圖卡1份,請學校協助宣導。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